認定本罪時,應區分介紹賄賂罪與行賄、受賄共犯的界限,介紹賄賂人不同于行賄或受賄一方的幫助犯,他必須與賄賂行為的雙方都有聯系,是根據行賄、受賄雙方的意圖辦事,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系,如果行為人只與其中一方有聯系,為一方出謀劃策,則構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紹賄賂的行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賄或受賄故意的情況下,才從中溝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無行賄或受賄的意思,只是在行為人的極力慫恿、勸說、誘導等行為之下才產生行賄、受賄意圖,便不是介紹賄賂的性質,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在實施介紹賄賂行為的,應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賄罪或受賄罪)的共犯定罪,從重處罰。
介紹賄賂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實施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
即為行賄受賄雙方“穿針引線”,促使雙方相識相通,代為聯絡,甚至傳遞賄賂物品,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的行為。介紹賄賂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口頭表明引見,并沒有具體實施撮合行為,或者已經使行賄、受賄雙方見面,由于某種原因,賄賂行為未進行的,均不能構成介紹賄賂罪。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賄、受賄行為而有意為之。一般都具有從中謀取私利的目的對于出自親友關系,或者其他非物質利益的考慮,自愿介紹賄賂的,一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其中情節較輕,危害后果不嚴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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