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職人員亂收費怎么定性,怎么救濟
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律規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檢查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之間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該條明確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收費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除此以外,中央財政部《<關于治理亂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規定“沒有持證收費、沒有使用規定票據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拒絕交費”,“各級財政、計劃(物價)部門每年要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集中審驗,對越權出臺收費項目、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以及不經審批隨意亂收費等行為,要及時查處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亂收費的非法收入除按規定退還被收單位和個人外,其余全部沒收上繳財政。”
“亂收費”產生的刑事責任
行政亂收費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一定情況下也產生一定的刑事責任。我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收費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費用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對“亂收費”侵權的法律救濟
1、從法律法規的內容規定對侵權進行救濟
2、從行政訴訟上對侵權進行救濟
3、從行政賠償上對侵權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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