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是違規建造的建筑物,應該依法拆除,為了防止出現違法拆遷等情況,制定了《違章建筑處理辦法》,依據此《違章建筑處理辦法》對違章建筑物進行拆遷。律霸小編在下文和大家聊聊《違章建筑處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違章建筑處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筑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筑,為建筑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筑機關之審查許可并發給執照方能建筑,而擅自建筑之建筑物。
第 3 條 違章建筑之拆除,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筑機關執行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筑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筑查報人員在轄區執行違章建筑查報事項。鄉 (鎮、市、區) 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筑之查報工作。
第 4 條 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
違章建筑查報及拆除人員,于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并應攜帶拆除文件。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筑機關,應于接到違章建筑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依建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筑機關應拆除之。
第 6 條 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筑,不得準許緩拆或免拆。
第 7 條 違章建筑拆除時,敷設于違章建筑之建筑物設備,一并拆除之。
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筑,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規避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并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
第 8 條 違章建筑拆除后之建筑材料,除依建筑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沒入者外,其余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第 9 條 人民檢舉違章建筑,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
第 10 條 建筑師、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設計、監造或承造違章建筑者,依有關法令處罰。
第 11 條 舊違章建筑,其妨礙都市計劃、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實地勘查、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理:
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
二配合實施都市計劃拆遷地區。
三其他必須整理地區。
前項地區經勘定后,應函請內政部備查,并以公告限定于一定期限內拆遷或整理。
新舊違章建筑之劃分日期,依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筑機關經以命令規定并報內政部備案之日期。
第 12 條 舊違章建筑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準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前項舊違章建筑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訂定辦法行之。
第 1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拆除違章建筑所需經費,應按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國軍眷區違章建筑之處理,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減少出現矛盾的幾率,有利于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雖然違章建筑物不應存在,政府也不能違法拆遷,造成損失還應該補償。如還有疑問,請登錄律霸網站咨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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