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2、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3、對下列受賄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一)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三)日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四)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五)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六)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屬受賄如何認定
具體表現如下:
1、家屬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商議、策劃,由家屬傳遞信息、勾結關系、接納財物、甚至事后轉移贓物,毀滅罪證,掩飾罪行等。這時,家屬構成了受賄罪共犯的幫助犯,是從犯,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家屬不時的誘導、勸說、催促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財物,國家工作人員在其教唆下產生了受賄犯罪的意圖,并實施了受賄行為。這里,家屬構成了受賄罪共犯的教唆犯,應承當從犯的次要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家屬僅有代為接受財物行為或者明知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了賄賂,而與其共享等行為,是不能構成受賄罪共犯的。否則,就擴大了打擊面。恐怕一罰國家工作人員,就必罰家屬。明顯超出了刑法中受賄罪的懲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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