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死亡賠償金是精神撫慰金嗎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一種財產損失的賠償。既是以死者生存能夠為家庭收益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用支出而能夠取得的財產補償。
這種概念的內涵,將死亡賠償金限定在賠償權利人的財產損失之內。最早體現在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該規定第四條“死亡賠償范圍和計算公式”第(一)項:“收入損失,死亡補償費以死者勞動所得月工資賠償二十年。計算公式是指根據死者生前的綜合收入水平計算的收入損失。收入損失=(年收入-年個人生活費)×死亡時起至退休的年齡+退休收入×10死者年個人生活費占年收入的(25%—30%)。”最高人民法院的這種賠償標準的計算辦法,簡單明了的說明了死亡賠償金就是死者生存能夠創造的收益,因其死亡給近親屬減少的財產損失。從國家立法上看,1994年5月12日八屆人大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確立了死亡賠償金就是受害人親屬經濟收入損失的賠償,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內涵。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頒發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金與死者親屬精神損害撫慰金區別和計算依據作了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第31條規定各項財產損失(死亡賠償金)賠償金額與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一次性給付。
死者親屬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因受害人死亡,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意識上受到的傷害,國家依據侵害人的經濟狀況和侵權手段等綜合因素確定的賠償數額。
賠償依據不同
1、死亡賠償金與被害人死亡時的年齡相關聯。
死亡賠償金采取被害人死亡時的實際年齡和法定賠償年限相結合,確定賠償數額的計算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的死者死亡時的實際年齡小于60歲時,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是法定的賠償年限,不論死者死亡時是多大年齡,只要達不到六十周歲,均按此標準進行賠償。至于年齡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這是按我國人的平均壽命年齡與死者實際年齡相結合,計算賠償數額的一種辦法。這種法定型化賠償。即按照余命年歲計算賠償總額的一次性賠償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銷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均確立的這種賠償辦法。
2、死亡賠償金與被害人的職業相聯系。
人的生命是無價的,但人的能力有大小。死亡賠償金是對人的勞動能力的一種價值肯定。法律把死亡受害者分為兩大群體,一是農村居民,二是城鎮居民。根據兩大群體不同的可支配收入標準,分別計算賠償數額。這就是說,死者的職業不同,賠償權利人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導致他人死亡,是需要賠償精神撫慰金的,一般情況下導致他人死亡給家里人造成的影響是極大的,補償金和當事人的年齡也是有關系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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