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刑事犯罪中,都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故意,但是每個犯罪中對非法占有的認定又有所不同。今天,我們一起來說一說職務侵占罪中非法占有如何認定,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一)、侵吞。就是指行為人將自己合法主管、經(jīng)手、使用的本單位財物直接占為已有或者非法轉歸他人所有的行為。例如,財會人員收款不交單位,業(yè)務人員收回貨款不入帳,私自截留等等,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兩個基本特征,其一,行為人管理、經(jīng)手的本單位財物是合法的,其二,將其合法管理、經(jīng)手的本單位財物非法據(jù)為已有的方式則不受限制,或公開或秘密。
(二)、竊取。這里所謂的竊取是指將自己或者自己與共同經(jīng)手、管理的本單位財物秘密地據(jù)為已有,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監(jiān)守自盜”,其主要含義在于:其一,盜竊的對象是行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單位財物,其二,盜竊的方式是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進行秘密竊取。基此,我們可以得出職務侵占罪中的竊取與刑法264條的盜竊罪區(qū)別的重要特征在于:其一,職務侵占罪原有之義在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而與自己經(jīng)手管理的職務便利沒有任何關聯(lián)而實施的竊取行為,則構成盜竊罪;其二,職務侵占罪中的竊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單位財物,盜竊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財物,因而這兩點應成為職務侵占罪有別于盜竊罪的重要特征。
(三)、騙取。所謂騙取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騙取作為職務侵占罪的一種手段,其行為對象既可以是處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為人又有權經(jīng)手的財物,也可以是行為人自己經(jīng)手、管理的財物。但是這些財物必須是屬于行為人所在本單位所有。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單據(jù),虛報冒領公款,涂改報銷單據(jù),增大報銷數(shù)額,先從單位借款,后虛假平帳,人為減少欠款等等。職務侵占罪中的騙取與刑法266條的詐騙罪從行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現(xiàn)實中又如何進行區(qū)分呢?主要把握一點即可,從騙取的對象來劃分,職務侵占罪中的騙取專指本單位財物,而詐騙罪是排除本單位財物之外的他人財物,但是如果實施詐騙罪的他人(單位)財物,是由本單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四)、其他手段。所謂其他手段,根據(jù)《補充規(guī)定》,是指侵吞、竊取、騙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據(jù)個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現(xiàn)亦不同。《補充規(guī)定》之所以要在貪污罪定義中除列舉侵吞、竊取、騙取之外,還概括規(guī)定了其他手段,是因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舉,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職務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準確地說,應該是侵吞、竊取、騙取手段無法包容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職務侵占行為,它具有區(qū)別于侵吞、竊取、騙取手段而獨立于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將單位的資產(chǎn)利用職權低價賣給自己,然后再高價賣出,占有差價。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
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對職務侵占罪非法占有的認定介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職務侵占罪屬于特殊主體的犯罪,只能由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構成。要是你還想了解此罪的處罰,不妨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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