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糾紛及產生的內容
土地權屬糾紛指的是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而引起的糾紛。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成為權屬爭議的當事人,涉及爭議雙方的利益,情況復雜,政策性強。
土地權屬糾紛產生的內容
具體內容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土改、合作化時留下來的土地權屬未定,地界無明顯的標志或土地證上規定得不夠明確。
(二)公社化時期體制調整,新劃地界不清或調整不合理,協議書訂得不明確。
(三)因過去無償占有或平調而變動的土地。
(四)因歷年集體搞水利建設、平整土地造成地界變更,土地原有狀況或新隊之間歸并,原有田界鏟除,無原始記載,現在恢復鄉村原建制無歷史依據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區劃變更,原社隊之間、社隊與國有土地之間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開荒,侵占他隊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權屬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種歷史原因遺留下來的土地瓜葛問題。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而產生的權屬爭議等。
(九)鄉鎮集體企業建設用地,由于過去沒有具體規定,需要重新給予核定。
(十)鄉村公共事業或公益事業占有的土地,過去沒有給過補償,群眾后來提出要補償等問題。
(十一)1950年無償劃撥的荒山、荒坡、荒地等,當時未計算面積,并無規定地界,幾經變遷,從而引起地權、地界的爭議。
(十二)有的單位征用土地的證據遺失,無據可查,從而引起的土地爭議。
(十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從而引起的土地爭議及城鎮個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權屬爭議。
(十四)企業與企業之間因土地權屬不清引起的土地屬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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