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拆遷房產的分割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我們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做一個簡單說明:在婚姻關系續存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像婚前財產或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等屬于夫妻一方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具體的法律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 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審理的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以本解釋為準。
可見,無論是拆遷房產還是拆遷補償款,在離婚時作為財產分割的標的物,最終都要歸結于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上來,想必大家通過上面的文章對此已經有所了解,如果您仍有離婚財產分割或者是房屋拆遷的法律問題,請您關注律霸進行法律咨詢或者通過律霸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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