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職務侵占罪就是指公司或者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單位的財物等,并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雖然職務侵占罪主體是本公司的人員,但職務侵占罪也是違法的。
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規定明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根據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6.30 法釋[2000]15號)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占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 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說明]
1、本罪主體是不同于貪污罪主體的另一類特殊主體。公司的董事、 監事和其他職工(包括經理)以及其他企業職工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非法占有公司或企業財物構成本罪。這類主體不是國家工作人 員,侵犯的財物也不是國有財產,這是本罪區別于貪污罪的關鍵。對 國有公爵工及犯本罪的,按貪污罪論處。而在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 體上兩罪是相同的。
2、本罪主體在執行刑事罰沒之前,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應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保證他人的民事權益,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3、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
?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區別是什么?
?職務侵占罪犯罪構成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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