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無論所謀取的私利是財物還是其他不正當利益,都構成對職務廉潔性的侵犯。
▲刑法典中的許多犯罪,都是以情節嚴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這并沒有影響司法機關對這些犯罪的處理。
▲司法機關在查處賄賂案件時,如果遇到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財物以外的利益,如獲取招工、升學、落戶、出國留學等機會從事非法交易的違法亂紀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修訂后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中所規定的各罪追究刑事責任。
商業賄賂與市場經濟是相伴而生的,在治理商業賄賂犯罪中,完善刑事法規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就商業賄賂犯罪中的賄賂(名詞意義上)談些自己的看法。
一、商業賄賂犯罪的對象
賄賂犯罪的構成離不開賄賂本身,而賄賂必然是能滿足受賄人需要的某種利益。但是,何種利益才能作為賄賂,即賄賂的犯罪對象是什么,這在我國刑法理論界以及司法部門中存在著分歧意見,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一)財物說,認為賄賂就是行賄人用來收買受賄人的金錢及有經濟價值的物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二)財物及財產性利益說,認為作為賄賂犯罪對象的財產性利益,包括與財產緊密聯系的有關權益;(三)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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