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詐騙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保險制度。
2、客觀要件:保險詐騙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下述五種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構成。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險金的目的。
二、哪些人可以認定為保險詐騙罪的被告人
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屬特殊主體。就其單獨犯罪形態而言,只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構成保險詐騙罪;就其共同犯罪形態而言,只有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為保險詐騙行為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其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才能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上述是《刑法》對保險詐騙罪的主體及共犯構成要件的嚴格界定,如果行為人既不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也不是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不具有保險詐騙犯罪的主體資格和構成共犯的主體資格,故不構成保險詐騙罪。事實上,根據《刑法》總則規定的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我們不僅自然能夠得出“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為保險詐騙行為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其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應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的結論,而且當然也能得出:除此而外,其他明知保險詐騙行為人意欲進行保險詐騙而為其提供其他條件或幫助的人,同樣也能夠成立保險詐騙罪的幫助犯。
在保險詐騙案件中,最常見的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騙取保險金的情形,因為機動車數量的增加,事故的多發,也進而造成了保險詐騙案件的多發。主要表現在車輛財產保險中,故意編造虛構、故意偽造、故意制造汽車交通事故以騙取保險金。
保險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是多少
哪些行為屬于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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