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農村土地被征收的數量也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是征收款的分配問題,尤其是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它的補助款應該怎么分配呢?土地補償可以怎樣定性呢?
土地補償糾紛
有資格才有權利,成員資格確認問題是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的核心問題。審判實踐中,法院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標準上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戶籍主義模式,即只要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統征前農業戶籍的,就視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平等享受分配權利。二是戶籍加義務結合模式。即除了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業戶籍的外,還應與其他成員一樣盡義務,才視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也曾進行深入研究,并作為重點問題研究,但后來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事關廣大農民的基本民事權利,屬于《立法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就沒在《解釋》中明確,而是通過司法建議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或者相關規定。
在全國人大相關解釋出臺前,我們認為第二種模式較合理。理由是:
1、在戶籍管理日漸寬松的情況下,單純以戶籍為標準無法解決掛靠戶口人員等實際問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容易出現簡單化和擴大化。
2、權利義務一致是我國的一項憲法原則,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村民要想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受相應權利,就應與其他成員一樣盡相應義務。
3、戶籍和義務結合比較符合基層實際,容易被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接受,從而使法院裁判得到尊重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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