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被征收后,國家會給予怎樣的補償?補償方式與標準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關知識,為您提供關于農村土地被征收,法定的補償是什么的參考。
問:前些天,國家因修建鐵路需要征收我們村的一些耕地,并對征收范圍內的土地進行了丈量。請問,土地被征收后可獲得的補償范圍及其補償費用如何計算?
答:《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第4款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第6款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本文來自: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還就補償費用的歸屬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即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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