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險誤工費:
《標準》中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實際減少的收入應提供收入損失的證明,如收入減少證明、工資表、銀行工資卡入賬明細、完稅證明等。
同時,被侵權人不能舉證證明有固定收入來源,但能舉證證明其所從事行業或相近行業的,誤工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既不能舉證證明有固定收入來源,又不能證明自己所從事的行業的,誤工費一般按照80元/天的標準計算。
誤工時限的計算也是發生糾紛的熱點問題。按《標準》,誤工時間原則上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準。誤工時間一般存在以下四種情況:住院時間、住院時間+醫囑休息時間、司法鑒定的誤工時限、事故發生之日至定殘前一天。
按《標準》,家人作為護理人員,根據傷者提供的證據,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費。若傷者未提供證據的,則以當地護工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一般為80元/天。特殊情況確需2人護理的,則要參考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意見確定。
《標準》對后續護理依賴也做了詳細規定。護理時限和護理依賴程度原則上須經醫療機構出具生活護理證明。傷者傷情嚴重確需院外長期護理的,則須進行護理依賴司法鑒定。如司法鑒定結論為“目前需要護理依賴”,則不應認可后續護理依賴費用,或根據實際情況暫定為6個月以內護理期限。后續護理依賴費用則根據護理依賴程度不同,按不同系數計算。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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