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辯護詞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內容有哪些?
辯護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辯護基于法定的辯護權而產生,是針對控訴而提出并同控訴相對立的——種基本的訴訟職能。沒有控訴就沒有辯護,只有當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才能進行辯護。我國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辯護詞內容有:當事人及辯護人信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犯罪事實、辯護意見、法律依據(jù)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等。
二、格式和內容
辯護詞一般由首部、理由和尾部三部分構成。
(一)首部
(1)呼語。對審判人員的稱呼。如:“審判長、審判員”。
(2)引用法律根據(jù)簡要說明辯護人出庭的合法性,寫明辯護
人是受被告委托還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出庭進行辯護的。
(3)概括說明辯護人為履行辯護職責所進行的工作(如閱卷、調查、會見被告人等)。
(4)針對起訴書概括表明辯護人對此案的基本看法。
(二)正文
正文是辯護詞的主體。這一部分要寫明辯護的理由,要從實際出發(fā),針對公訴人的指控或一審判決,提出辯護意貝。
(1)從被告的行為事實方面。認真分析起訴書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分析其中與事實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實方面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從而提出為被告辯護的理由。
(2)從適用法律方面。通過對案件的分析,找出起訴書在適用法律時對被告人犯罪性質的認定或量刑方面的錯誤,指出應適用的法律條之,具體闡述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理由和有關證據(jù)材料。
(3)從被告人自身表現(xiàn)方面。客觀地分析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體表現(xiàn)、認罪的態(tài)度,發(fā)現(xiàn)有利于被告的條件,依照法律規(guī)定為其減免責任。
(三)尾部
這是辯護詞的結論部分。要對整個案情和辯護觀點作總結,提出結論性意見,對法庭提出合理、合法的明確要求,提請法庭給予考慮。
以于冒充軍人進行招搖撞騙的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當事人冒充軍人進行招搖撞騙的情況下,應當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并根據(jù)實際造成的后果來對招搖撞騙罪進行認定和處理,如果構成刑事責任的,還應當進行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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