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組長能構成濫用職權罪嗎
這個小組長要看是否是村委會成員。
1、村委會成員可以成為濫用職權罪的共犯;
2、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根據以上解釋,村委會成員可以成為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由于瀆職類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理論上說,村委會成員在特殊情況下履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時,可以構成濫用職權罪的主體,但法學界存在爭議。
以上的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有的村莊的村民小組長是由村委會的成員進行組成的,所以說就是屬于國家工作人員,這些人出現的問題的話,那么就可以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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