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濫用職權行為可以累加嗎
司法實踐中,對于行為人多次實施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單次所造成的損失達不到構成犯罪的標準,累計多次的損失才能達到構成犯罪的標準,其能否以累計數(shù)額定罪量刑出現(xiàn)較大爭議。
從我國《刑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懲治瀆職犯罪的現(xiàn)實需要出發(fā),對于這種情形,只要沒有過追訴時效的,就應按犯罪處理,即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數(shù)額應當累計計算。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這個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這樣的行為的話,那么一般情況是可以累計多次損失進行構成犯罪的,但是這個目前來說還存在著一定的爭議問題,一般來說,沒有過追訴時效的話,可以按照損失數(shù)額的累計進行處理,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wǎng)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涉外婚姻財產糾紛如何解決
2021-03-11執(zhí)行董事和總經(jīng)理誰大
2021-01-21挖黑礦老板不給工資怎么辦
2020-11-08商標糾紛法院調解的效力
2020-12-01股票遺產繼承有期限嗎
2020-12-19學歷造假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2020-12-13離婚不分家的協(xié)議
2021-03-19合同陷阱都有哪些形式
2021-02-27勞務分包無資質的協(xié)議是否有效
2020-11-18勞動糾紛多久過期
2020-12-15勞動糾紛調解找誰
2020-12-16航空意外險是否需要購買
2020-12-03我國現(xiàn)有的幾種住房保險形式具體有哪些
2020-12-13對于人壽保險合同有哪些和年齡誤報后果的詳細解答
2021-02-15貨運車損毀公共設施保險公司未履行義務敗訴
2020-12-11保險理賠需帶哪些材料
2021-01-07保單遺失,保險公司能拒賠嗎
2021-01-30農村集體林地可以承包給個人嗎
2020-11-24土地轉讓合同印花稅收費標準是什么呢
2021-03-07買的二手房拆遷了怎么補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