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概念與特征是什么
玩忽職守罪概念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罪特征
一、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玩忽職守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擅離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體行為有:
1、不以職守為己任,思想上不重視,態度上不嚴肅;
2、擅離職守,不堅守崗位,逃避職責義務;
3、不認真執行職責權限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
4、不完全執行職責權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義務;
5、其他玩忽職守的行為;
6、造成嚴重后果。
三、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具備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四、玩忽職守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下仍然不以為然,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相關法律知識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都清楚了吧,這也是比較重要的一點我們看完之后就會知道其中的答案。大家需要對于玩忽職守罪有更多的了解,才能清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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