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先生訴稱,2008年9月15日,其在第二被告某品牌車輛銷售公司購買某品牌小轎車一輛,并于2008年9月18日在第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期限自2008年9月19日零時起至2009年9月18日二十四時止。第二被告某車輛銷售公司對原告實行了“一條龍”服務并收取了服務費。
2009年2月20日50分,原告何先生駕駛被保險車輛與一輛大貨車相撞,交管部門認定何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何先生車輛前部嚴重損傷,發生車輛修理費75845元。何先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車輛修理費,但保險公司于2009年3月19日以何先生車輛發生事故時駕駛員未按期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為由向原告發出拒賠通知書,明確表示對本起事故拒賠。
原告認為,其于事后立即補交了身體條件證明,時間仍在公安交管部門規定的不超過提交體檢證明日期一年期限內,另外保險公司和其代理人沒有向原告告知此項責任免除的條款,所以應屬無效,要求保險公司和車輛銷售公司承擔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車輛修理費72101元,誤工費5000元,同時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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