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此類問題的依據是:一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二是《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第十條規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程序的,不得認定其為自愿交回。”
處理此類問題應當把握的原則是:一是首先確定農戶交回承包地的時間。如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交回的,不能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應由雙方協商解決或按照當時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定處理。如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交回的,應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是農戶交回承包地,應當有書面材料。未提供書面材料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認定為非自愿交回。
三是農戶在二輪土地承包期內,按照法定程序交回承包地的,在本輪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二輪土地承包期結束后,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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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朱星律師2009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管理學學士,中級經濟師、中級審計師,中國法學會會員,2009.07至2010.04:六盤水市廣播電視大學從事國際經濟法等課程教學工作;2010.04至2013.04在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從事授信審查、信貸主管、法律審查、風險管理等工作;2013.04至2018.05在貴州銀行從事法律、風控、內審、消保工作;2018.05至今任貴州八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職律師,主攻知識產權、不動產、文化娛樂、互聯網、金融財稅、建筑工程等行業(領域)法律實務,2015起組隊研究新四板、新三版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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