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是否構成徇私枉法罪
這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具體分析。
什么是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構成徇私枉法罪的行為有哪些?
(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的行為。
所謂無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也包括雖有違法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人,還包括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不應追究,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所謂使他受追訴,是指對無罪人員不應該進行偵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活動,但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無罪的人立案偵查、起訴或審判。
(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行為。
所謂有罪的人,是指構成犯罪并且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所謂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含采用強制性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此外,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違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實際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訴的,以及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鑒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等等,都應以該罪論處。
(三)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謂枉法裁判,則是指有罪判無罪,多罪判少罪,無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與前兩種情況不同是上述兩者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都可以成為行為的主體而構成該罪;而這種情況則僅發生往刑事審判過程中,只有刑事審判人員才能實施這種行為而構成該罪。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明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4、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從上面律霸網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徇私枉法罪,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律霸網小編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現一些人員在其工作崗位沒有做好該崗位的職責,我們可以對其進行監督,一旦發現也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請大家到律霸網咨詢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二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2021-03-23中國涉外婚姻法律法規
2021-02-08公司分立方是否可能分立負債
2020-12-17涉黑能取保候審嗎
2020-12-03租房合同最長多少年
2021-03-22父親交不起贍養費孫子能交嗎
2021-02-18協警開了罰單怎么辦
2020-12-22按揭房二次抵押最長多久
2020-12-14勞動保護的措施有哪些
2021-01-05調解委員會調解時間和次數有限制嗎,有什么作用
2021-02-01勞動爭議業務提成算工資嗎
2021-03-21公司員工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相關事宜
2020-11-29意外險的責任期限和保險期限有區別嗎
2021-03-12妻子代簽的人身保險合同有效嗎
2021-02-12超48小時報案保險公司不理賠
2021-01-13什么是絕對免賠額
2020-12-20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2020-12-28車子保險沒額度了能再買一份保險
2021-01-03保險代理人能為客戶提供的服務有哪些
2021-02-16保險代理人作出的口頭承諾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山城區法院判決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