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瀆職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二、罪名詳解
1、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3、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第四百條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后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第四百零一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第四百零三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第四百零四條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第四百零五條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2、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第四百零七條。
13、環境監管失職罪第四百零八條。
14、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第四百零九條。
1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第四百一十條。
16、放縱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一條。
17、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第四百一十二條。
18、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第四百一十三條。
19、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第四百一十四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第四百一十五條。
21、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第四百一十六條。
2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四百一十七條。
2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八條。
24、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第四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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