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共有協議是否有效?
土地使用權共有協議是有效的,我國法律當中支持任何符合法律條件,規定雙方當事人自愿所簽訂的共有協議土地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關共有土地使用權概念表述,可參考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 “ 宗地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使用的,可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共有土地土地使用權面積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間分攤”。共有土地使用權,需通過整宗用地面積的分攤來確保每個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國土資源部2007年底出臺的《土地登記辦法》第八條 “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別申請土地登記”。這就為共有土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提供了依據。
共用是指兩方或多方共同使用,只有使用權。共有是指兩方或多方共同擁有,是有聽有權的。農村土地使用權共有人。
二、土地共有共用變現形式
土地共有使用權的形式多種多樣,概括起來主要是平面交叉共用和立體重疊共用,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具體類型:
1、院落或場地共用;
2、多層或高層建筑基底共用;
3、道路、河渠、管線(主要是指地表上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不包括空中和地下)交叉共用;
4、不同用途共用。土地共有使用權擁有者對共同使用的土地都依法擁有使用的權利,都是該宗地的使用者。但是,各個使用者之間在行使土地使用權時,必須以不損害其他共用人的使用權為前提。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為按份共有。土地共有人占據的平面和空間位置、距離地表的遠近、最初使用土地的先后、不同用途等,一般不屬于影響面積分攤份額的主要因素。主要的影響因素是占用地表和空間的面積,通常用建筑面積來表示(非建筑物按實際占地面積表示)。在共有土地范圍內,每個共用人擁有的建筑面積占該宗地總建筑面積的份額,也就是應分攤的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份額。
在現實生活當中,目前為止,對于土地使用權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規定雙方共同所擁有,這樣的話就是屬于我們國家所規定的共同共有的范圍,只不過說在這個協議過程當中要表明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只有這樣才符合我國關于協議的定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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