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不能繼承,但是死者的近親屬可以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公民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不在死者遺產范圍,所以,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是,近幾年來隨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增多,對死亡賠償金要求分割的案件逐年增多,應引起我們的重視。對于這類案件的案由可以定為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
死亡賠償金是對死亡補償費的賠償,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性質。只有當自然人的物質性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才能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情形的賠償金)。對于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權(名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權利主體的確定。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應按照與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人。按照《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死亡賠償金的分配范圍原則上以受害人死亡時,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限。這就是說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的權利主體是死者的近親屬。
二、分配比例的確定。
原則上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應根據不同情況,考慮勞動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等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
1、對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如果受害人死亡后,仍在一起生活,不需要分割;
2、對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父母),在受害人死后,到其他地方生活,權利人要求分割的,應根據權利人有無勞動能力、有無其他生活收入等情況,本著照顧老弱病殘的原則,同時考慮受害人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經獲得撫養費,可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割;
3、對于受害人的成年子女,在受害人死亡前,已經成家且單獨生活,因死亡賠償金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性質,無論是成年子女,還是未成年子女,其親人的突然去世,在精神上肯定是非常痛苦的,應當進行撫慰,但總的分割比例不能超過《繼承法》的規定。如果其成年子女,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無工作、無收入,其子女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多不能超過死亡賠償金的10-15%;如果成年子女,沒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一定的收入,其子女可以在死亡賠償金的20-30%范圍內分割。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動糾紛的舉證責任
2020-12-18單位如何為員工報醫藥費,需要哪些手續
2021-03-04重婚罪怎樣才能讓公安機關立案
2020-11-18個體戶和公司的區別有哪些
2021-01-08租房收定金反悔怎么辦
2020-12-10離婚時財產分割法規大全
2021-02-11夫妻共同債務是承擔連帶責任嗎
2021-03-23商業銀行貸款應遵循的規定是什么
2021-03-17用人單位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損害賠償及計算
2021-01-21航空貨物運輸保險的投保范圍與保險責任
2020-12-30在被保險人同意的視角下談贈與人身保險合同
2021-02-27對進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不服怎么辦
2021-01-06車輛未按時年檢保險公司一定不用賠償嗎
2021-03-11保險合同糾紛無證駕駛免賠嗎
2020-12-23公司裁人是按照交的保險賠償嗎
2020-12-23企業財產保險保費率是多少
2020-12-23保險利益原則有哪些
2020-11-12土地權屬糾紛政府不受理是否可直接提行政訴訟
2020-11-29小產權房拆遷是否有補償
2020-11-29離婚后房產未分割,拆遷后動遷安置房產權應該歸誰所有呢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