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保險的免責情形有哪些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襲擊;
(八)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險人嚴重違反承運人關于安全乘坐的規定。
二、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四)被保險人乘坐非商業營運的火車、輪船或汽車期間。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并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通過上文的詳細介紹,我們知道,在因一些特殊原因造成被保險人人身傷殘或死亡的時候,保險公司是不糊承擔賠償責任的。另外,在一些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人身損害也是不能獲得賠償。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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