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該規定把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列入精神撫慰金的類型。這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痹撘幎鞔_了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存在兩種性質的賠償金,一種是物質損害賠償金,包括該解釋的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的,另一種即為精神損害撫慰金,被侵權人可以同時要求物質損害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給付。
該解釋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殘疾賠償金以及第二十九條所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應當屬于物質損害賠償金,是對于被侵權人由于傷殘或死亡所喪失的未來收入的一種補償,并不帶有精神上的撫慰作用?!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列入精神撫慰金的類型,與現行司法解釋不一致,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該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該解釋不一致的,以該解釋為準。所以對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性質的認定,應當以《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準。
綜上,在賠償糾紛案件中,受害者本人及其親屬可以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之外同時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是并列的賠償項目。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主要根據以下因素加以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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