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將擁有的土地使用的權利來進行一定的轉讓,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公民自然人個人可依法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但是,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應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享有該項權利。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為拍賣、招標、掛牌和協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應當采取拍賣、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目前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已基本采用拍賣、招標、掛牌方式。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依雙方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未付清全部出讓金前,土地使用者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
國家可將出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作為對企業的投資,國家對企業享有相應的投資者權益(股權),企業享有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
根據國務院的現行規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用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與用地者可在不超過最高出讓年限的前提下,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出讓年限。
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內容與限制。
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出讓使用期限內依法對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分期付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土地使用者對土地不享有部分處分權。該部分處分權指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土地權利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資、合作經營及其他經濟活動。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享有所有權。
在當代社會擁有一塊土地的話,那么就意味著他是擁有了大批的財富,在土地當中可以進行一定的房屋的建設,這樣的話可以有一定商業方面的利益的收入,所以在面臨著一個國家回收的時候,他們可能會比較擔心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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