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中雖然都有違抗命令的構成要件,但其含義有所不同。在戰時違抗命令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就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依據,不需要再有其他具體的危害行為;而在違令作戰消極罪中,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臨陣畏縮,作戰消極,并造成嚴重后果,違抗命令僅僅是限制條件,說明行為人違反并抗拒執行上級命令,但其嚴重程度尚未達到戰時違抗命令罪那樣。因此,在違令作戰消極罪中,僅憑其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如果行為人在作戰消極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符合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構成條件的,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戰時違抗命令罪定罪處罰。
(二)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主觀上都是出于過失,客觀上都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又都可能發生在戰時或戰場上,而且作戰消極的行為廣義上也是一種不盡職的行為,因此很容易混淆。其區別在于,前者側重于指揮人員在指揮部隊(分隊)執行作戰任務時,態度不堅決,措施不得力,以致整個部隊(分隊)行動遲緩、消極怠戰,造成嚴重后果,指揮人員對此應負的領導責任;而后者側重于指揮人員由于個人在指揮崗位上玩忽職守,以致造成嚴重后果,指揮人員對此應負的直接責任。
(三)區分本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界限
犯這兩種罪可能出于完全相同的犯罪動機,如貪生怕死,畏俱戰斗,而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及客觀環境很相似。其區別除了犯罪主體不完全相同外,主要在于行為人是否脫離了戰斗崗位。臨陣脫逃的行為人己脫離戰斗崗位,沒有繼續參加戰斗;作戰消極的行為人仍在戰斗崗位上,只是作戰不積極。如陣地追敵攻擊時躲在掩體內不敢積極還擊,追擊敵人時怕敵人反撲不敢大膽逼近敵人等,都不應認定為臨陣脫逃。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違令作戰消極罪侵害的客體是軍人參戰秩序,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的行為。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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