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區別是什么
客觀要件不同。前者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后者客觀方面含兩個基本條件: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行為人必須有招搖撞騙的行為。2.手段不同:前者的手段并無限制;后者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
在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員、海關緝查人員、工商管理人員以及稅務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敲詐他人錢財,似乎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則構成敲詐勒索罪。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1、行為特征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份,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后,“自愿”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范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范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于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二、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區別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后者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侵犯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既包括錢財等物質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質性利益、后者的對象則僅限于錢財。
3、構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采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地位、職稱的方法進行欺騙、后者則可以用任何方法進行詐騙。
4、犯罪數額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為要件、后者則必須達到規定的數額才構成犯罪。
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為人可以是追求物質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質性利益、后者則僅限于非法占有物質性利益(公私財物)。
綜上所述,對于招搖撞騙罪是一個單獨的罪名,和詐騙罪是不同的,招搖撞騙罪的認定主要是對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行騙的,而詐騙罪是行為人通過欺詐方法騙取大額公私財物的。
招搖撞騙罪是如何認定的
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有什么內容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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