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戰時造謠惑眾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主體是所有參加作戰的軍人。
2、客體要件
《中國人民解放軍合成軍隊戰斗概則》把進行戰斗動員和戰場宣傳鼓動作為戰時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要求講清我軍作戰的正義性,戰爭形勢和戰場情勢,戰斗任務和完成戰斗任務的意義、要求、有利條件和困難,以及克服困難戰勝敵人的辦法,以提高官兵執行戰斗任務的自覺性,樹立敢打必勝的信心,統一作戰思想,激勵戰斗意志,使部隊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軍人戰時造謠惑眾的行為,造成官兵思想混亂,情緒動蕩,士氣低落,斗志渙散,破壞了戰時宣傳輿論秩序,最終將導致軍心動搖,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3、罪體
行為戰時造謠惑眾罪的行為是造謠惑眾,動搖軍心。這里的造謠惑眾,動搖軍心,是指戰時在部隊中公開或者私下用口頭或者通過文字、圖像、計算機網絡或者其他途徑,故意制造、散布謊言,煽動怯戰、厭戰或者恐怖情緒,蠱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
時間戰時造謠惑眾罪構成的特定時間是戰時,平時有上述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4、罪責
戰時造謠惑眾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散布謠言、動搖軍心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二、戰時造謠惑眾罪如何認定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制造謠言,迷惑群眾,動搖軍心的,才構成犯罪。而對那些在戰時因對上級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隨意發表一些錯誤言論,或者遇到任務較重、傷亡較大、未順利完成任務而埋怨上級和責怪友鄰部隊的,不能當成造謠惑眾的行為加以追究。對行為人僅一般的傳播戰況不真實的消息,或將他人的謊言蜚語加以傳播、渲染,尚未造成動搖軍心后果的,不應視為犯罪。
2、區分本罪與謊報軍情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虛構事實并加以擴散的情節,而且其虛構的內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將編造的謠言在公眾中散布,散布的對象包括下級、同級和上級,但不是在履行職責;而后者是將編造的情況按隸屬關系和職責要求向上級報告,其表現形式是在履行職責。
3、區分本罪與假傳軍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為人也可能編造有關作戰命令的謠言。這種情況與假傳軍令罪的區別,在于傳遞虛假軍令的方式和接受虛假軍令的對象不同。前者不是將虛假軍令直接傳播給執行人,而是在公眾中傳播,對象是不特定的;后者則是將虛假的命令傳遞給依照職責應執行該命令的人,假傳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達命令的方式,對象是特定的。
4、戰時造謠惑眾罪與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戰時造謠惑眾罪與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法條競合,本法對這兩類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對軍人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構成犯罪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戰時造謠惑眾罪論處。
通過上文的詳細介紹,我們知道戰時造謠惑眾罪構成要件包括罪責和罪體兩方面。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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