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判定一種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阻撓軍隊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目的。如果屬于對指揮、值班、值勤人員發牢騷、講怪話、態度生硬,或者僅有一般嘲諷、辱罵,甚至輕微的頂撞行為,行為人并不希望對方停止、變更、放棄執行職務結果發生的,不應以犯罪論處。
2、客觀上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暴力、威脅手段,是否因此發生了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無法執行職務的后果。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某種阻撓行為,但只是影響了指揮、值班、值勤人員正常執行職務,或者對方雖然出現了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執行職務的結果,但與行為人的行為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3、行為人的阻礙行為對國家軍事利益侵害的輕重程度。如果行為人阻礙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情節、后果、危害均不嚴重,就應按軍紀處理。反之,如果因行為人的阻礙行為,致使國家的軍事利益遭受損害的,表明其行為的情節、后果、危害達到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就應以犯罪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界限
1、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侵害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侵害的是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秩序。
2、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犯罪對象限定為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犯罪對象是所有軍人,其中包括了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
3、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包括了所有軍人。因此,當軍人阻礙其他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果被阻礙執行職務的是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則應以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論處;如果被阻礙執行職責的是其他軍人,則應以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論處。
(三)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的定罪量刑
本罪致人重傷、死亡的定罪,在行為人以故意傷害他人的暴力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會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后果。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對造成他人傷害的結果主觀上也是故意實施的,客觀上也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但這種傷害行為已與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發生犯罪競合關系。鑒于本法對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有特別規定,其中對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法定刑重于本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的法定刑,而且本法第234條還明確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所以應一律以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論處,不能再定故意傷害罪。
(四)區分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觀心理狀態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脅方法為犯罪手段,實施了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其區別是:
1、主體要件不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主體要件為特殊主體,即只能是軍人;妨害公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侵害的客體不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任務的正常執行活動,侵害的對象是軍隊的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值勤人員;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侵害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是認定和區分兩罪的關鍵所在。例如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是指實施了暴力、威脅手段,阻礙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如果有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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