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造謠惑眾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在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
造謠惑眾,動搖軍心,是指故意編造、散布謠言,煽動怯戰、厭戰或者恐怖情緒,蠱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的行為。
凡戰時涉嫌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應予立案。
戰時造謠惑眾罪的認定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制造謠言,迷惑群眾,動搖軍心的,才構成犯罪。而對那些在戰時因對上級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隨意發表一些錯誤言論,或者遇到任務較重、傷亡較大、未順利完成任務而埋怨上級和責怪友鄰部隊的,不能當成造謠惑眾的行為加以追究。對行為人僅一般的傳播戰況不真實的消息,或將他人的謊言蜚語加以傳播、渲染,尚未造成動搖軍心后果的,不應視為犯罪。
2、區分本罪與謊報軍情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虛構事實并加以擴散的情節,而且其虛構的內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將編造的謠言在公眾中散布,散布的對象包括下級、同級和上級,但不是在履行職責;而后者是將編造的情況按隸屬關系和職責要求向上級報告,其表現形式是在履行職責。區分本罪與假傳軍令罪的界限前者的行為人也可能編造有關作戰命令的謠言。這種情況與假傳軍令罪的區別,在于傳遞虛假軍令的方式和接受虛假軍令的對象不同。前者不是將虛假軍令直接傳播給執行人,而是在公眾中傳播,對象是不特定的;后者則是將虛假的命令傳遞給依照職責應執行該命令的人,假傳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達命令的方式,對象是特定的。
3、戰時造謠惑眾罪與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戰時造謠惑眾罪與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法條競合,本法對這兩類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對軍人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構成犯罪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戰時造謠惑眾罪論處。
在每一場戰時中,造謠惑眾對戰時有著很大的影響,因此會受到法律的嚴重處罰。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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