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自傷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利益和軍人戰時履行軍事義務的秩序。我軍擔負著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和平勞動的光榮使命。在戰時切實履行自己的軍事義務,是每一名軍人的神圣職責,也是對全體軍人的共同要求。戰時自傷身體的行為不僅使行為人喪失了履行軍事義務的條件,逃避了軍事義務;而且侵害了全體軍人戰時履行軍事義務的秩序,影響部隊的士氣,削弱部隊的戰斗力,直接危及軍隊的作戰利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自傷身體的行為。自傷身體指有意識地傷害自己的身體。傷害的部位、程度和方法,法律沒有限制規定,因此,對自傷行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論是傷害身體的哪一個部位,是造成輕傷還是重傷,是利用槍擊、刀砍還是其他力法,是行為人自行傷害自己的身體,還是利用他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傷害自己的身體,均屬自傷身體的行為。自傷身體的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對于全局性戰爭,戰時自國家發布戰爭動員起,至宣布戰爭結束止;對于局部性戰爭,戰時自部隊接受作戰任務進行戰斗動員起,至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撤離戰區戰爭結束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我國刑法第450條所稱的軍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具有逃避軍事義務的目的。軍事義務的范圍很廣,凡要求行為人實施的同戰爭有關的行動,均屬軍事義務。如臨戰準備、作戰行動、戰場勤務和其他各種作戰保障活動等。履行軍事義務是軍人職責的具體體現,逃避軍事義務則違背了軍人的職責。逃避軍事義務,具有特定的范圍。一般都是指逃避作戰或者作戰保障行為等,既包括作戰義務,也包括戰前應急訓練、戰場救護、火線運輸保障等。逃避軍事義務一詞的限制,使本罪有了明確的犯意表示,不至于同因走火而過失誤使自己身體的行為相混淆。因此,如果行為人的自傷行為不是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為了騙取榮譽或者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戰時自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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