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部招搖撞騙立案標準是什么?
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
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二、招搖撞騙判緩刑的條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為累犯是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以后再法定的時間以內的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則是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大,實行緩刑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二)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除刑法自身的威懾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決于犯罪分子自身對所犯罪行的認罪、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對自身的犯罪沒有認識、沒有悔罪表現,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為他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緩刑實用的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正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對正在準備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懾力,充分發揮刑法的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
緩刑在法理上不存在“爭取”的說法,必須嚴格按照案件情況以上述適用條件來決定,但如果是存在可緩可不緩的臨近點,有些工作就需要做了。
公安部針對任何刑事犯罪活動的立案標準,都是在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制度,而招搖撞騙案件當中的立案標準當然不是看犯罪嫌疑人有沒有讓受害者上當受騙,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坑蒙拐騙,即使受害者沒有上當,也損害了國家單位的形象。
招搖撞騙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招搖撞騙罪刑事處罰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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