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國家公務人員招搖撞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冒充國家公務人員招搖撞騙罪的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
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正因為冒充了國家公務人員,所以才要按照招搖撞騙罪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其實現在大多數國家公務人員的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的都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如果普通民眾要求審查公務人員的工作證件,這些工作人員根本沒有資格趾高氣昂的拒絕。
招搖撞騙罪是如何認定的
招搖撞騙罪情節嚴重的幾種情形
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有什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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