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僧侶招搖撞騙罪成立嗎?
冒充僧侶進行招搖撞騙活動的,不能構成本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或其他犯罪。刑法上的招搖撞騙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其他冒充涉嫌詐騙。盡管行為人的撞騙行為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于行為人采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致使人民群眾以為這些不法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為,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招搖撞騙罪的客觀表現是什么?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所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不單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也包括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例如普通機關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機關的干部,普通國家干部冒充高級職務的國家干部等。如果行為人冒充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如冒充黨團員、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營或集體企業單位的管理人員、采購員等。進行招搖撞騙活動的,不能構成本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或其他犯罪。
2、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即到處行騙,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為。一般都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如果行為人只有一次這種行為的,原則上不宜以犯罪論處。上述兩種要素必同時具備并存在有機的聯系,才符合招搖撞騙的客觀要求。
綜上所述,冒充寺廟僧人招搖撞騙,公安機關立案的時候,應該將罪名轉為詐騙罪,因為其不具備招搖撞騙罪的主體要件,僧侶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雖然其有招搖撞騙的行為,也騙取了錢財,只能按照詐騙定罪,這樣的話,詐騙數額達到三千元的,公安機關就可以立案。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有什么內容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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