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合同20年到期后怎么辦?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后,有兩種處理方式: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準續期使用。按照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
1、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另外,加油站、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
2、出讓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宗地號、面積;
(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時間;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幣種、交付方式及時間;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六)規劃、市政設計要點;
(七)項目竣工提交驗收時間;
(八)市政設施配套建設義務;
(九)使用相鄰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十)建設附屬、附加設施的項目及義務;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續期的手續: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準。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于,對于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準,但對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并無此等義務。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主要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規定年限中出讓給土地的使用者,一般有三種出讓方法。拍賣出讓、招標出讓、雙方協議出讓。
國家的土地權都是屬于國家所有的,那么任何土地的使用權都是屬于國家所有的,企業和公民在使用國家土地前也是需要先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稅,在計算和支付土地使用稅時會根據土地的類型以及土地面積來確定,同時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后也是可以辦理續期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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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任曉東,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法學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石家莊市律師協會會員。自2013年從業以來,做事沉穩干練,效果顯著,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他以深厚的專業知識、精湛的訴訟技巧和高尚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同行和當事人的好評。堅持銳意進取,不斷探索新的業務領域。目前涉及的業務領域包括普通民事訴訟代理、婚姻家事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糾紛、房地產開發、公司事務、建筑工程糾紛等傳統業務,也包括公司合規業務、風險投資和企業并購、破產重整、不良資產處置、資產證券化等新興業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為每位當事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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