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是什么
危險犯是以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危險犯包括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性是在案件中實際存在的危險,而抽象危險性是行為認定為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性。
所謂具體危險犯,是指需要在司法上就具體個案進行是否存在現實性的具體性危險判定的一種危險犯類型;抽象危險犯,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認定行為通常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因而不需要在個案中進行具體判定的一種危險犯類型。
比如說放火罪屬于具體的危險犯,只有根據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火力大小、與可燃物距離地遠近等),客觀地認定使對象物燃燒的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才能成立放火罪;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認定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就已經成立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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