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面臨什么處罰?
被告人鄧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損壞國家機關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動,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所稱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例如:為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或者榮譽稱號,甚至是為了騙取“愛情”,玩弄異性等。
二、招搖撞騙罪的加重處罰情況有哪些?
1、多次招搖撞騙。犯罪的構成要件直接反映該罪社會危害性程度。在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中,既無數額多少的要求,也無情節輕重的要求,即只要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招搖撞騙的,就構成該罪,因此,行為人實施地每一次招搖撞騙都符合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單獨構成犯罪。
2、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招搖撞騙行為本身性質并不嚴重,但被害人卻由于行為人招搖撞騙的行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殺等。在此情形下,行為人主觀上僅有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無殺害、傷害被害人故意,故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后果并無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系,行為人的行為只構成招搖撞騙罪,而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3、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和威信。犯罪客體既是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也是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體決定的,一個行為不侵犯任何社會關系,就意味著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構成犯罪,同樣,犯罪行為對社會關系損害程度的大小,則直接反映該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綜上所述,招搖撞騙行為一旦發生,公安機關就要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對于充警察招搖撞騙,是加重處罰情節。犯罪分子將面臨刑事處罰,判刑標準分為兩個,拘役到三年以下徒刑,或者三年到十年徒刑。法院審理案件,還會綜合犯罪后果、社會危害及犯罪分子認罪態度。
招搖撞騙罪是如何認定的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嚴重嗎
招搖撞騙罪刑事處罰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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