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劃分公益和非公益用地嗎?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劃分公益和非公益用地,公益性用地包括:基礎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國家機關和軍事用地,公園綠地和自然保護區域。國家重點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等等。
公益性用地是指承載集體福利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用給的各類用地的總稱。它是保證城市存在和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質載體,擔負著承載城市各種活動,為社會利益服務.包含促進社會平等、增進公眾福利和引導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多重目標。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去抵押有什么特別規定
1、依照物權法第180條和第182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現有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視為一并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權依法對該土地進行開發,建造建筑物。那么,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是否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應當如何處理這些新增的建筑物?本條為解決這些問題作出了特別規定。
2、對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由于其不在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財產的范圍內,因此不屬于抵押財產。
3、為了實現抵押權,需要處分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如果該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一般來講,只有將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才能實現建設用地使用權現實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這就是為什么我們在實踐中要遵循“房隨地走”的原則。因此,本條規定,處分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雖然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仍可以將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處分后,由于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處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行使權利。
在社會生活中,存在著很多的困難群體,故此城鎮地區就有了很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為了體現公平,拖經營性的建設用地的用途是支持公益性的事業,此時土地的使用者是不需要繳納稅額的,所以經營者納稅之前了解土地的性質是必要的。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糾紛
國有建設用地被企業被拆遷,如何處理?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有哪些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借出去的車子出事故了,該由誰來賠償受害人和車子的損失
2021-03-06翻供是什么,翻供的認定是怎么樣的
2021-02-07向公安機關報案不予立案,可以就此事提起行政訴訟嗎
2020-12-19尋釁滋事持械輕微傷能立案嗎
2020-12-09投資者持股百分之五時的公告
2021-03-22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有什么異同
2021-03-17不安抗辯權的行為表示方式是哪些?
2020-12-092020傷殘等級劃分標準怎么規定
2021-01-19如何判定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2021-02-03離婚協議中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
2020-11-13挪用公款 承擔什么責任
2021-01-27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有補償呢
2021-02-12投保壽險時的注意事項
2021-01-12郵包運輸保險條款細則有哪些
2020-12-23購房應該怎樣投保
2020-11-27人身保險可以適用代位追償嗎
2021-02-18被搶新車變舊車 保險公司到底該不該賠
2021-01-23外資保險公司超出業務范圍尚不構成犯罪如何處罰
2021-03-07保險公司追訴時效是怎樣的
2020-12-01投保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