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原告怎么舉證
一.交通事故原告的舉證責任范圍
(a)有關的身份證明,包括原告的身份證明,如果原告一方有傷殘或死亡情形,原告還應提供和死亡受害人的關系證明,傷殘或死亡受害人扶養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需要贍養的近親屬及其他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身份證明和無勞動能力證明;
(b)有關的工作情況和收入證明,這主要是牽涉到誤工費用和傷殘、死亡賠償金計算的情形;
(c)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發生的證明,這些證據主要從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立案及公安機關提供的有關資料可以證明(對這些材料,當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復印件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還可以通過證人證言、被告的認可等方式加以證明;
(d)對被告方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這里主要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還應該提供交警部門制作的現場勘察圖和筆錄及交警部門依法制作的其它詢問和訊問筆錄等詳細的資料,以便法庭審判時參照;
(e)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提供證據證明,這些證據主要有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醫藥發票、法醫鑒定書、評估機構的財產損失評估結果等方面加以證明
二.交通事故被告的舉證責任范圍:
(a)身份證明和被告有關的其它信息提供,如現住址、職業、身份、工作狀況、聯系方式等;
(b)證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過錯程度較輕或者是可以減輕自己過錯的有關免責情形
(c)如果是和非機動車或行人相碰撞的機動車一方作為被告,則還應提供非機動車或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者過錯情形,否則不能免責;
(d)針對原告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提出證明原告的損害程度較低或賠償額過高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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