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既遂的判定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論。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貪污罪是一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性職務犯罪,與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一樣,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分貪污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公共財物尚未實際轉移或者尚未被行為人控制就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貪污未遂。
行為人控制公共財物后,是否將財物據為已有,不影響貪污既遂的以定。對此,《意見》第一條第二款也專門明確:所隱匿財產在改制過程中已為行為人實際控制,或者國家出資企業改制已經完成的,以犯罪既遂處理。
貪污的數額怎么計算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對貪污罪的犯罪數額作了專門規定,即個人貪污數額“在共同貪污犯罪案件中應理解為個人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共同貪污的數額,不能只按個人實際分得的贓款數額來認定”。《意見》第一條也規定,貪污數額一般應當以所隱匿財產全額計算。
貪污罪在主觀上必須具有使公共財產遭受損失的直接故意。這里的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公共財產損失,并且積極追求或者希望國有資產損失的一種心理態度。在國有公司改制過程中,國有公司出售所得的資產應收歸國家所有,作為改制后的非國有公司除了可以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外,不能再占用該國有資產,否則就會出現國有資產流失的情形。
綜合上面的介紹,貪污罪在主觀上必須具有使公共財產遭受損失的直接故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貪污罪既遂的判定標準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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