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②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動;
③不能工作;
④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交通事故Ⅲ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①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②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③明顯職業受限;
④社會交往困難。
交通事故Ⅳ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①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②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③職業種類受限;
④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交通事故Ⅴ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②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③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④社會交往貧乏。
交通事故Ⅵ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的需要幫助;
②各種活動降低;
③不能勝任原工作;
④社會交往狹窄。
交通事故Ⅹ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①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②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③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可根據各部位的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殘級別。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的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果,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情況進行評定。
在交通事故中,如觸犯刑法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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