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限制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等鑒定的范圍,即僅限于偵查工作需要,不得對外開展鑒定活動;不允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鑒定機構,以體現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但是,一些交通大隊出于某種利益的考慮,仍然置國家的法律于不顧,還是讓當事人到公安機關的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由于其不具備鑒定資質,導致敗訴的案例時有發生。
對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一般是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律師事務所再委托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做傷殘鑒定。如果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傷殘鑒定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指定有鑒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進行鑒定。
那么是在立案前委托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還是在立案后,由法院主持下進行呢?
哪個更好一些呢?我們說這要看具體的案情才能確定,一般來說,庭前進行傷殘鑒定有下列好處:
1.庭前鑒定,傷殘鑒定結果直接關系到損害賠償數額。如果能夠定上殘,則意味著數額不菲的賠償;如果定不上殘,則無緣高額賠償,這個時候就有經驗的交通事故賠償律師就可以估算出合理的賠償數額,有利于確定合理的訴訟金額,如果和解也可以達成一個比較貼近的金額,避免維權的盲目性。
2.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在北京很多,但是并非每一個鑒定機構對交通事故鑒定都很專業,只有委托經常從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機構才好作出一個公平公正的鑒定結果,在這一點上,經常做交通事故的律師就更加了解和清楚,而到法院階段就只能抽簽決定了。失去了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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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1個公章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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