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信詐騙數額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2)電信詐騙數額達到3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電信詐騙數額達到50萬,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2、查不到數額的: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同時第二款規定,各省、各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錢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該聯合司法解釋還例舉了包括“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等物種依法“酌情從嚴懲處”的情節。
因此,公民因為誤信短息、電話、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內容而上當受騙的,被詐騙金額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就符合該聯合司法解釋的詐騙罪立案追訴標準,如果就此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應該受理。但根據該聯合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和檢察院可以在規定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詐騙事件也越來越高科技了。為了避免詐騙事件,首先就要普遍提高全民的防范意識,要明白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然后是對詐騙人員嚴懲。情節不嚴重的情況下一般都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情節比較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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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山東元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畢業于山東大學,獲得法學學士學位,是國家司法部注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至今已有10余年的法學理論研究與法律實踐工作經驗。 自從事法律工作以來,一直注重研究人身傷害(交通事故)、勞動工傷、債權債務(民間借貸)、婚姻繼承、合同糾紛、公司法務、刑事辯護等領域,取得了不錯的成果,在為當事人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當事人很好的評價,并且憑借為當事人辦案的良好口碑 ,得到了當事人的推薦,為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人解決了諸多法律難處。 執業信條:誠實信用、盡職盡責、追求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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