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招拍掛規定內容是什么
《規定》共28條,主要明確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原則、范圍、程序和法律責任等。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建立和完善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制度:
一是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
二是公開、公平、公正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組織實施程序制度;
三是嚴格的法律制度。
《規定》在認真總結各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成功經驗、借鑒國際上通行的招標拍賣習慣做法的基礎上,明確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組織實施程序,包括擬訂計劃、編制出讓文件、發布公告的方式和內容、標底和低價的確定、投標開標程序、拍賣會和掛牌的程序等。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以協議出讓方式取代或規避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問題,《規定》對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規定》還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身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即“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讓范圍
《規定》明確規定: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上述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出讓是廣東、江蘇和重慶等地在招標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實踐中創新出來的,掛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標、拍賣和協議方式的優點,并同樣是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特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方式,尤其適用于當前我國土地市場現狀,具有招標、拍賣不具備的優勢:一是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于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二是操作簡便,便于開展;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為此,《規定》將掛牌出讓與招標拍賣方式并列,將掛牌出讓作為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對掛牌出讓的適用范圍、程序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考慮到在掛牌截止時有可能出現眾多競價人競相競價的情況,為了實現土地效益的最大化,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第19條規定:“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要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由出價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權。”
大家都知道在中國必須有土地實用權證,才可以進行支配土地,取得土地權證的方式有很多種,可以以劃撥,可以以出讓土地金,也可以以招標等形式進行。土地使用權證是一個象征,沒有在中國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一點要買產證齊全的。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交納的稅費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屆滿后怎樣處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旅游團強迫購物維權途徑有哪些
2021-03-11詐騙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立案嗎
2021-03-06凈身出戶只要孩子可以嗎
2021-03-12財務糾紛擔保連帶責任
2021-03-01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什么,婚前債務是自行承擔嗎
2021-01-14代書遺囑有效的條件
2021-02-04哪種情況下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才能離婚
2021-01-01行政處罰不交多久被強制執行
2020-12-13住房公積金如何提取
2021-03-07公司合并員工有賠償嗎
2021-02-21普通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2021-01-20公司可以跟工傷人員解除合同嗎
2020-12-03什么是保險公估人
2021-02-18發生哪些事故時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償
2021-01-05如何區分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
2021-02-15從海運保險角度淺析國外進口商對貿易合同的選擇
2020-12-29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
2020-12-29請多多了解什么是不計免賠
2021-03-05保險合同多久沒有交保費合同會終止
2021-01-28財產保險有哪些作用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