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當防衛構成的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僅限于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范圍。就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進行防衛,屬于假想防衛。對于假想防衛,應視行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后防衛。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并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對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4.主觀條件。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主觀上必須出于正當防衛的目的,即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因此,下列三種行為,不是正當防衛;(1)防衛挑撥。是指行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爾后借口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是指雙方都出于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害行為。(3)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衛。
5.限度條件。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衛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志。
二、設立正當防衛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制度,是為實現我國刑法的任務而確立。其意義就在于:
1、刑法中規定正當防衛,使每個公民都知道實行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自己的一項權利,有利于鼓勵和支持人民群眾積極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保護國家、公共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2、刑法中規定正當防衛,明確地告訴每個公民,法律不僅允許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進行正當防衛,還允許為保護國家的、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實行正當防衛,這本身就是對人民群眾進行社會主義思想教育。提倡人人都要樹立見義勇為、互相幫助的精神,在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都能挺身而出,共同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從而加強人民群眾之間的團結友愛。
3、刑法中規定正當防衛,對于企圖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也是一個警告,告誡他們法不可違,罪不可犯,如果一意孤行,隨時隨地都會受到各方面的打擊,從而有效地遏制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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