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先建還是先辦證?
一般是需要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用地決定書》等材料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后在辦理土地使用證。
因為各地辦理前后不一,建議親自到當地規劃建設局了解清楚,再準備資料辦理。
二、一般地產開發流程如下:
1、發改委備案,
2、規劃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土地證已有,可以省去辦理土地手續的時間;
4、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建設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以下是地產開發項目報建費用,私宅報建可能會有差異,具體可到當地規劃建設局咨詢。移交縣國土資源局審核、鄉鎮國土資源所實地勘測后只要符合建住宅條件的、鄉鎮政府審核,由本人申請、村委會同意,報縣政府批準。
三、土地使用權的類型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征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征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使用權對于業主來說是特別重要的,但在擁有使用權的基礎上也是必須要有證件證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修建的房屋是必須要符合條件才能進行修建,是否要先辦證還是先報建就必須要按照當地的政策來,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辦理。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什么?是怎么分類與計算的?
土地使用權證遺失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贈送的配件屬于產品質量問題嗎
2021-02-21求職者對試用期有哪些誤區
2021-03-20勞動合同是否應當約定底薪
2020-11-23擔保人還款后追償訴訟時效過期了怎么辦
2021-03-12細數常見的房地產中介的欺詐行為
2021-03-20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有哪些
2021-01-25公司非法克扣員工工資構成犯罪嗎
2020-12-10獨居老人死因不明保險公司如何理賠
2021-03-07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現狀及情況分析
2021-03-06員工自愿放棄上保險后悔了上訴法院
2021-01-07摩托車撞到汽車交強險賠嗎
2021-02-05人到中年買保險
2021-02-07國人投保六大誤區
2021-02-20土地出讓合同書怎么寫
2021-02-02農村征地拆遷款都包括哪幾項,補償屬于誰
2021-01-06房屋拆遷委托書都有哪些內容
2021-01-22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補償標準
2020-12-04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以及糾紛處理
2021-03-15離婚后房產未分割拆遷后動遷安置房產權的歸屬權怎么規定的
2021-01-15房屋拆遷但是沒有房產證可以拿到補償嗎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