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滿足4個要件:①特定在醫療服務領域;②當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體;③爭議事實是過失行為;④過錯責任處于待定狀態。此概念涵蓋了有過失和無過失的所有情形,體現了醫療糾紛概念的外延和內涵,排除了發生在醫療行業的其他糾紛,如工程建設合同糾紛、醫療設備和藥品買賣合同糾紛、人事仲裁、勞動糾紛等。
引發醫療糾紛的原因很多,概括分為6大類:1,診療行為存在過失并造成損害結果,如4級12等醫療事故和非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2,雖有診療過失但未造成損害結果,如手術中誤傷相鄰組織但及時處理愈合;3,不存在診療過失但確有損害結果,如麻醉意外,手術并發癥,藥品不良反應等;4,生物藥品、器械設備、耗材敷料等醫療供應品發生意外,包括涉嫌產品質量責任的;5,患方對醫療風險認識不足,單方面誤解,如早產兒本身就是新生兒腦癱的致病因素;6,與診療行為本身無關的其他糾紛,如患者自殘自殺或非醫療行為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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