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國后土地使用制度發生了什么轉變?
建國后土地使用制度的轉變是:由建國前的土地私有制轉變為建國后的土地公有制。我國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性質,屬于社會主義土地制度的自我完善與發展。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的,絕不是要改變城市土地的國有性質,而是要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消除傳統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種種弊端,建立起一套既有利于鞏固和維護城市土地國有制、又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型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二、改革以前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城市土地的使用基本上沿用這種單一的無償劃撥方式。城市土地的無償行政劃撥是指由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用地單位繳納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等費用之后,將該幅土地無償交付其使用的行為。城市土地劃撥的無償主要體現在土地所有權收益方面,但并不是完全沒有成本,即土地使用者無須向土地所有者——國家支付土地使用代價,但必須支付有關的成本費用(主要包括補償費、安置費、拆遷費等)。所有權收益本質上是地租,與用地成本不同,兩者不可以混淆。對于這一點,直至今日,在實際工作中仍有不少人是認識不清的。這一制度的特征是:
(1)劃撥手段的行政性。土地的劃撥首先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再由同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2)使用的無限期性。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
(3)土地使用的無償性。使用劃撥土地的單位既不用繳納租金,也不承擔稅賦。
(4)土地使用權的無流動性。土地經劃撥使用后,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發生分離,但土地使用權禁止買賣和流轉,也就是說,禁止土地使用權的交易行為。
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經過了多次的改革才形成了目前《土地法》中規定的制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我國的土地是屬于公有的,城市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民集體,公民可以依據相關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并從事相關的土地開發,但不能獲得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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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開榮律師 主辦律師 執業 6 年 江西-贛州-于都縣 江西銳泓律師事務所 中小律所 實名認證執業認證網站認證 因無暇在網絡上回復,咨詢的朋友請加微信留言或電話聯系(微信手機同號)。 謝開榮律師是中國法網贛州地區公益律師,被于都縣司法局評為五星級律師,被聘為于都縣政府信訪局法律服務律師,是法律快車網特邀推薦律師,華律網重點推薦資深律師。 謝開榮律師,2009年獲得法學學士學位,2010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系江西銳泓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謝律師長期在贛南各地區從事法律工作。法學理論扎實,辦案經驗豐富,身經百戰,辦理過各種紛繁復雜的訴訟案件,特別擅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刑事辯護、勞動工傷、債權債務等業務。 成功案例:請在百度搜索 華律網謝開榮律師 親辦案例 選擇謝開榮律師的理由: 專業:謝開榮律師長期研究各類訴訟及非訴訟重大疑難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以及豐富的實踐辦案經驗。 盡責:謝開榮律師秉承"認真務實、優質高效"的工作理念,窮盡一切法律途徑,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高效:以最快的速度完成調查取證及材料收集工作,第一時間進入案件辦理程序,在案件處理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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